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合憲 17名前政務官返還3404萬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7日電)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生效後,部分機關認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合憲,包含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在內共17名政務人員,溢領退離給與金額共計3404萬多元,均已返還完畢。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針對政務人員溢領與執行情形,依銓敘部統計資料顯示,至去年12月31日止,共計17名曾任職於中央機關的政務人員溢領退離給與,金額共計新台幣3404萬6569元,均已由政務人員或其所屬社團返還完畢。

全案緣於,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外界俗稱「黨職併公職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第5條規定,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1年內,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0年10月間做出統一見解並裁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7條是在排除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與條例第4條、第5條的定性無涉,無從據以作為認定規定1年為消滅時效的依據。

前台中市長胡志強遭考試院銓敘部以「黨職併公職條例」第5條規定,於107年5月11日做出原處分,請胡志強於同年8月10日前,繳還已支領社團專職人員年資退離給與163萬多元,胡志強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訟。

一審北高行、二審最高行均認為,胡志強為外交部退職政務人員,後來受聘擔任國立中山大學副教授,又借調至世盟及亞盟服務,以大法庭統一見解,審酌本件銓敘部仍有權追償,原處分無誤,去年判決胡敗訴確定。

另一方面,前考試院副院長關中、前僑委會委員焦仁和,被銓敘部分別追討溢領退休金351萬多元、220萬多元,關、焦2人先繳款再興訟求返還。

一審北高行認為,因請求權時效為1年,銓敘部須在107年5月11日前合法送達書面處分書給關中及焦仁和,但銓敘部遲至107年5月17日送達給關中、107年5月21日送達給焦仁和,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判決銓敘部敗訴。

案經銓敘部上訴,二審由最高行審理。二審合議庭考量,大法庭裁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提到1年期間,是訓示規定,並非消滅時效,政府仍有權追繳溢領退休金等,認定原判決有違誤,去年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編輯:張銘坤)11203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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