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謝幸恩台北22日電)法務部公告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原本的「懲戒」文字,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針對今天媒體報導修法為刪除父母的懲戒權,法務部官員解釋,目前仍在草案公告階段,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官員指出,修法起因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提到不能有危害兒童的身心暴力行為,因此順應國際潮流提出草案,要求家長不能對兒童使用暴力處罰,最嚴重可停止家長對兒童的親權,但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並未修正。
至於什麼情況是危害兒童的身心暴力行為,法務部指出,衛福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目前正在研析修法,例如精神暴力、人身暴力等符合身心虐待的行為,也會在法條裡註明具體規範與樣態。
法務部指出,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版的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官員說明,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第8號一般性意見的意旨,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兒童有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因此修正有關父母懲戒的規定。
官員指出,按現行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另依兒童權利公約第5條要求各國尊重父母「以符合兒童各階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適當指導與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確認權利」的責任、權利及義務,因此參考日本民法規定,增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
法務部指出,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8號一般性意見第34段、第39段意旨,各國應於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另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獨立評估意見,也提及委員會認為政府研議如何禁止家內體罰至關重要,因此於本條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此外,參酌衛生福利部函釋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第21段「精神暴力」,是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罵、情感淩辱或忽視等;第22段「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淩和欺負;第24段「體罰」,則指任何使用人身暴力並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罰。
另外,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8號一般性意見第13段「委員會雖拒絕接受任何對兒童採用暴力和污辱形式懲罰的理由,但絕不反對正面的紀律概念。兒童的健康發育取決於家長及其他成年人依照兒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給予必要的引導和指導,培養兒童走向對社會負責的生活。」即成人應以有利成長的方式扶養兒童,滿足兒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採取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編輯:蕭博文)11203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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