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8日電)伍姓婦人走在高雄一處人行道遭突起鋼釘絆倒受傷,她向高市府提出國賠求償134萬多。市府提出照片佐證卻遭識破非事發現場,法官據此認定養工處應負養護責任,判賠5萬多。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審理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代表抗辯伍婦跌倒地點與其所主張鋼釘突出處不同,應不是踢到鋼釘跌倒,且鋼釘不但不是養工處所設,也已經切平,否認有管理疏失責任。但法官調閱事故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路面不平整,伍婦確實是踢到突起鋼釘跌倒受傷。
合議庭認為,養工處雖提出人行道施工修補照片、道路巡查表等,但其照片卻非事故發生地點,道路巡查表也僅巡查有無樹根隆起、柱面有無坑洞及人孔等,與路面是否有突起物無關,據此不採信其辯詞,並認定伍婦受傷與人行道欠缺管理有因果關係,判養工處應賠償新台幣5萬9983元,全案可上訴。
伍婦民國110年1月18日行經高雄一處由養工處負責維護的人行道時,突然被人行道突起的鋼釘絆倒,造成輕微腦震盪,臉部及左手多處擦、挫傷、左下肢挫傷;她向高市府求償醫藥費、精神撫慰金、不能工作損失等共134萬多元。(編輯:郭諭儒)11203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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