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南投縣莊姓員警涉嫌侵占清潔維護費等320萬餘元,被依貪污等罪起訴。法院一審判刑6年,二審審酌莊男認罪、繳回犯罪所得,改判2年,緩刑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莊男原為南投縣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備隊警員,並自民國94年間起擔任東埔警光山莊管理員,負責東埔警光山莊的營運管理、維護修繕、收支經費報銷等業務。
判決指出,莊男自100年4月起至109年5月間,以俗稱「擦擦筆」或鉛筆填寫住宿休息登記簿,擦拭後再重新用原子筆謄寫短報、刪除或變更原始紀錄,接續侵占東埔警光山莊清潔維護費達新台幣187萬餘元。
另外,莊男明知曹姓友人未在東埔警光山莊實際從事清掃工作,仍按月在工作項目簽到表填載曹姓友人不實工作日期及工作項目等內容,並代替在領據等表單簽名欄位簽名或用印,詐取臨時清潔工薪資86萬餘元,還製作不實支出憑證詐得46萬餘元。
南投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等罪,判處莊男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莊男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酌莊男犯後坦承犯行,陸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2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編輯:李錫璋)11204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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