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義洲不當接觸翁茂鍾逾追懲時效 懲戒法院判免議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7日電)台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任職法院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今天針對不當接觸翁茂鍾部分,認已逾追懲時效判決免議,可上訴。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於民國109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調查。司法院人審會於110年1月29日認定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曾平杉、陳義仲及林金村,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移送監察院。

監察院調查,蘇義洲擔任台南地院法官期間,於87年6月間收案審理吳仙富案,3週後迅速判處吳仙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此案因檢察官及被告未上訴而定讞,且對翁茂鍾後續與百利銀行爭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具重大影響。

監察院表示,吳仙富案審結後,蘇義洲在88年9月18日透過法官曾平杉聯繫翁茂鍾,向翁茂鍾請託其親戚租屋一事。

監察院指出,翁茂鍾於96年8月間因炒作應華公司股票遭羈押,經媒體大幅報導,蘇義洲身為法官,竟在第一審宣判的97年7月9日與翁茂鍾再次會面,且從97年6月8日到99年9月22日收受翁茂鍾致贈襯衫5次。

監察院認為,蘇義洲傷害司法公信力及法官公正形象至鉅,核有重大違失,因此彈劾蘇義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蘇義洲向翁茂鍾請託親戚租屋、97年7月9日與翁茂鍾會面等有違失行為,但已逾追懲時效,判決免議;至於蘇義洲審理吳仙富案等部分,懲戒法院認為並無違法失職,判決不受懲戒。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4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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