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10日)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范振葵在定期會開會前預先簽到,但開會當天未出席,詐領出席費等款項新台幣2450元,新竹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判處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范振葵為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2021年8月5日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會召開定期會間,他在開會前1天預先簽名,但當天沒有出席代表會而是到桃園參加告別式,詐領當天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共2450元。
法官表示,范振葵身為鎮民代表,應開會處理議決大會各類提案,才有補助相關津貼等,但范振葵漠視規章,甚至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開會津貼,破壞吏治、並且有負選民付託,行為實有不該。
法官審酌,范振葵貪圖小利、一時失慮,但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50萬元,還需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8場次。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4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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