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吳姓單親媽媽勒死一對年幼子女,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仍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吳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指出,吳女主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應本於限縮科處死刑之目的而為解釋,但一審判決錯誤援用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對於兒童生命權保障的規定,用以擴張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的內涵,沒有考量個案情狀而判處死刑。
吳女還說,一審不當擴張此公約的適用,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侵害她受憲法上正當程序保障的權利,雖然二審改判無期徒刑,但仍延續一審判決論理的謬誤,而且三審定讞判決也沒有糾正,故均屬違憲。聲請就其個案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審查庭的3名大法官審理後,認定吳女只是對於法院量刑當否的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的見解,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不合,因此裁定不受理。
全案起於,吳姓女子於離婚後獨自扶養6歲兒子、7歲女兒,民國109年間因經濟困窘,又與兄、嫂爭執,帶小姊弟投宿旅館,在旅館內下藥迷昏小姊弟後勒斃,吳女輕生獲救。(編輯:龍柏安)11204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