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商標代理業務應以律師執行為原則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立院今天初審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此表示,應明定商標代理業務以律師為代理人的原則,並建立認證考試、管制措施等配套政策。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規範商標代理人,應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的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或曾從事一定期間的商標審查工作,並申請登錄及每年完成在職訓練,才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全國律師聯合會透過聲明表示,現行商標法不完備,對於商標代理人的資格僅設「在國內有住所」的條件,無要求任何法律專業能力,難保民眾使用商標服務的品質。

全律會表示,代理申請商標註冊事項,屬於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的律師核心事項,立法上有必要確立以律師為商標代理人的原則。

全律會提到,本次修法不要求商標代理人通過有關國家考試,而擬議的認證考試非國家考試,開放人人參加,並允許過去已在執行商標業務的人(修法前3年、每年均辦10件以上申請商標註冊案)能就地合法登錄為商標代理人。

全律會指出,初審通過的版本配套措施不完備,應提高商標代理人的管制措施,並要求均通過相關認證考試,而且就地合法的條件無過去立法例,就實務經驗的認定標準違反平等原則,應不設就地合法條款,維護民眾權益。(編輯:蕭博文)11204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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