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侵占中信金控資產約3億美元、利益輸送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等案。二審今天仍判辜無罪,朱男則因炒股等遭判16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原審僅認定朱國榮構成1次炒股及內線交易,判刑12年4月,明顯有誤;二審認定朱國榮應構成4次炒股,再加上內線交易罪,應執行16年徒刑。可上訴。
另外,二審認為,辜仲諒等人原審獲無罪並無違誤,辜等人犯罪嫌疑不足,檢方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仍判無罪;因被告已獲二次無罪,檢方若提上訴受限速審法規定。
全案起訴,特偵組起訴指控,辜仲諒與父親辜濂松、辜仲諒的前妹婿陳俊哲(遭通緝)等人,於民國93年至96年間,以中信金控旗下中信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不良債權名義,將中信金控資產透過中信商銀香港分行及台灣總行,層層轉匯至辜濂松父子投資的境外公司及陳俊哲、吳豐富等人帳戶,侵占3億美元。
特偵組還指控,辜仲諒為確保中信金併購台壽保,安排中信人壽放款給朱國榮,待金管會核准併購,由中信人壽以超乎行情的新台幣15億6755萬元,買下國寶集團所有的亞洲廣場二樓房產擔保品,讓國寶獲利9億9000萬元,造成中信人壽1億餘元重大損失。
辜仲諒還被控將紅火案中出售結構債的部分款項2957萬美元匯出,涉嫌洗錢。
另一方面,朱國榮涉嫌利用掌握中信金併購台灣人壽保險的重大消息,大量購買台壽保股票獲利新台幣1億5707萬餘元,又涉炒作龍邦國際股價。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有部分事實可認定中信金控部分資產遭陳俊哲侵占,但陳俊哲於104年接受檢察官遠距訊問時拒絕作證,也未隔海作證指述辜仲諒等人犯行;中信金控海外公司帳戶在辜濂松101年12月間過世前後都是由陳俊哲掌控,而非辜仲諒,其他證據也不足認定辜仲諒等人涉及侵占中信金控資產。
合議庭認為,指控辜仲諒洗錢部分,檢察官重行起訴,公訴不受理;利益輸送部分,合議庭認為交易並無不合常規,也未造成中信人壽受損。
辜仲諒、吳豐富、張素珠、張明田、張友琛、李聲凱等中信人員均獲判無罪;朱國榮被控炒股及內線交易部分,遭判12年4月徒刑。
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1204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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