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時任航警的吳姓、林姓及廖姓男子,被控護航親友買超額菸酒入境,一審依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將廖男判刑2年,其他2人無罪,二審改判廖男無罪。最高法院日前判決3人無罪確定。
歷審判決指出,時任航警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分隊吳姓、林姓小隊長及廖姓隊員,知悉航警與海關人員同屬機場執法機關,雙方業務往來頻繁,互有信賴關係,若由航警陪同旅客入境通關,海關不會檢查旅客的隨身行李。
廖男等3人涉嫌於民國97年到103年間利用親友入境,到管制區免稅店購買超額菸酒,再委託入境親友放入隨身行李,並由廖男等人陪同通關來規避查驗。
桃園地檢署認定,廖男等3人夾帶的超額菸酒,共計2008條香菸、64瓶酒,不法獲利金額共計新台幣25萬多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事務圖利罪起訴廖男等3人。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海關負責查驗入境旅客有無攜帶超額菸酒,航警僅負責協助通報,因此航警護航超額菸酒入境非違背與職務相關法令,且僅廖男3次陪同旅客入境時向海關示意不予查驗,其具體言行影響海關做出錯誤放行決定,判處廖男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6月,吳男和林男無罪。
案經廖男、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從卷證內容無從認定海關人員確實因為廖男的示意而錯誤放行,因此改判廖男無罪。檢察官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調查完備,判決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廖男等3人無罪確定。(編輯:李錫璋)11204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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