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北部某法院許姓法警涉性騷擾一名金融機構派駐法院的女職員,被地方政府裁罰2萬元。許男不服提告抗罰,一審判他敗訴。他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而確定。
判決指出,許男於民國109年間經常到女職員的櫃檯攀談,並在女子遷調前,藉機互加LINE好友,其後多次以LINE傳訊息給女子,女子先「已讀不回」,隨後將許男封鎖。許男不死心,改在女子臉書上以私人訊息留言「不理我,到時我就跑去找你換錢」等語,但女子沒看到。
109年3月11日中午,許男前往女子工作地點外等候,看到女子午休外出用餐,即跟隨攀談並追問為何不回訊息,致導致女子心生畏懼。
女子於109年8月初再度奉派至法院支援,許男又前來搭訕,女子冷淡回應。女子後來檢查臉書未讀訊息時,發現許男留言,決定提出性騷擾申訴。
案件送地方政府社會局後展開調查,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為性騷擾事件成立,依性騷擾防治法裁處許男新台幣2萬元罰鍰,許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許男對女職員有性騷擾行為,已堪認定,地方政府根據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所做的決議,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並裁處罰鍰,於法均無不合,判決許男敗訴。
許男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205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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