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判無罪及軍審有罪確定 被告可提再審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共同正犯就同一犯罪事實分別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及軍事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若主要證據相同,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的受判決人可聲請再審。

王姓現役軍人於民國86年間騎乘機車載著陳姓男子在高雄縣鳳山市(已改制高雄市鳳山區)搶奪女子皮包,陳男獲普通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王男被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定讞。

王男認為,民國88年10月2日修正公布的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77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等規定,聲請釋憲,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中華民國88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聲請人自此判決送達之日起30天內,得依此判決意旨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再審。

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內另創設再審事由,共同正犯之數人分別繫屬於普通法院及軍事法院審判,就同一犯罪事實有無,分別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及軍事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若其主要證據相同,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的受判決人,自得以此為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編輯:戴光育)11205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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