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患男持啞鈴弒父遭訴 北院裁定暫安置6個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鍾姓男子涉嫌持啞鈴重砸父親頭部致死,北檢今天依殺人罪嫌起訴鍾男。台北地方法院考量鍾男有精神疾病,缺乏衝動控制能力,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等,裁定鍾男暫行安置6個月。

台北地檢署指出,鍾男與父母同住於新店區,鍾男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許,因購買便當問題與父親發生爭執,當天傍晚持啞鈴敲擊父親頭部,導致鍾父頭部有開放性外傷而當場休克死亡。鍾母晚間回家時發現後報警處理。

檢察官偵辦期間將鍾男聲請羈押獲准,今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起訴鍾男,並移審台北地方法院。這是台北院、檢第2件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

北院上午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本案承審法官,抽籤結果由庭長黃怡菁擔任受命法官,並由黃怡菁所屬的合議庭法官郭又禎、劉庭維擔任陪席法官。北院另抽籤由法官洪甯雅負責開庭審理是否繼續羈押。

鍾男於庭訊時坦承犯行,北院認為,鍾男僅因精神疾患發作,便出手持啞鈴攻擊其父,且曾無法控制自身情緒,自住家向下跳樓;羈押於看守所內亦無法與室友和睦共處,又因未依醫囑服藥或就診,缺乏衝動控制能力,對於社會治安亦有高度危害。

北院考量鍾男家人心疼鍾男,也無法全心照護鍾男,家庭支持系統薄弱,再考量鍾男經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先前已有數次強制住院紀錄,一旦出院後便故態復萌,裁定鍾男自即日起進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期間為6個月。

北院表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若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暫行安置裁定。(編輯:李錫璋)11205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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