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中國廣播公司花蓮台涉占用國有土地,交通部對此提出給付不當得利訴訟;一審判中廣須賠新台幣549萬元。二審今認定土地是國有,行政院交通部同意使用,改判中廣免賠。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中廣在民國76年間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非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雖然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確認中廣登記違反國有財產法無效,但行政院及交通部已同意中廣使用土地,在同意的法律關係終止或消滅前,中廣仍可繼續合法使用土地,不因登記無效而變為無權占有。
高院指出,交通部在104年12月29日登記為土地之管理者,在此之前,未終止同意中廣使用土地,中廣在104年10月21日通知交通部願意遷建花蓮台返還土地,經交通部同意自同年11月20日起給予6個月遷台期限,始於期限屆滿105年5月19日終止占有使用土地,因此交通部索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549萬多元,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交通部主張中廣花蓮台占用的這3筆土地,位於松園別館附近,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確認這些土地所有權為中華民國所有,因中廣從99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止,為無權占有土地,因此提告請求法院判中廣應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549萬多元。
中廣否認占有這些土地,也主張能取得這些土地,是民國36年3月、4月的前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及227次常務會議,核准將這3筆土地作價轉讓給中廣,因此與政府成立買賣契約。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中廣花蓮台占用土地面積共9657平方公尺,按照公告地價計算,中廣要給付交通部549萬多元。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方沛清)11205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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