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北檢偵辦im.B詐騙集團案,日前聲押禁見新竹營運處長陳振中,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准。陳振中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天審酌他經手投資金額逾1億元,有串證之虞等,駁回抗告。
全案起於,網路借貸媒合平台im.B成立於民國104年,涉以「假債權、真吸金」手法詐騙,外傳超過5000人受害,吸金金額超過新台幣25億元。
台北地檢署約談主嫌曾國緯、女友張淑芬、曾國緯的父親曾明祥、財務長潘志亮、發言人黃繼億等人,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台北地檢署為釐清贓證物與原始債權疑點,5月下旬再發動搜索,並聲押禁見新竹營運處長陳振中,台北地方法院裁准。
陳振中不服遭羈押禁見提起抗告,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今天駁回抗告,本件羈押禁見確定。
高院指出,依檢察官羈押聲請書及卷附證據,可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罪嫌重大,本案其他成員於5月初遭逮捕、羈押後,被告旋即刪除手機內對話、備忘錄內容,有湮滅證據的事實,而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im.B 借貸媒合平台」的相關事項,仍待檢察官進一步勾稽比對調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表示,被告經手投資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招攬的投資人達千人以上,且金隆公司所經營「im.B借貸媒合平台」涉嫌吸金達數十億元,被告所犯違反銀行法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參諸一般人均有趨吉避凶、躲避重刑處罰的本能及動機,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具有畏罪逃亡可能。
高院指出,本案牽涉的金錢利益糾葛龐大,被告、告訴人、證人的證據內容,以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若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實在不足以確保偵查、審理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仍有羈押被告、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性。(編輯:張銘坤)11206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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