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污等案部分遭判刑確定,法務部廢止陳水扁的律師證書;陳水扁興訟主張原處分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陳水扁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水扁在民國63年間獲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來法務部以陳水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最高法院99年11月間判處11年有期徒刑確定,經法務部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認為符合109年1月間修正後的「律師法」,應廢止律師證書。
判決指出,法務部在110年11月間做出原處分,廢止陳水扁的律師證書,並應自文到後2週內返還律師證書給法務部,未返還者,依法註銷之;陳水扁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陳水扁主張,刑事判決違反貪污罪限定在「法定職權」的修法,明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刑事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審案的慣例,罕見地在上訴3個月內就「自為判決」他11年有期徒刑確定。
陳水扁還說,109年1月間新修正施行的律師法,變相架空「律師自治」原則,日後當律師遭受到國家濫權迫害時,將完全失去「以同儕審查認定是否有害律師信譽」的保護網,顯然違反現代憲政國家律師自治的重要原則,實屬大開民主法治之倒車。
陳水扁強調,法律不溯及既往乃法治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新修正施行的律師法,改由官方色彩濃厚的法務部可逕為認定,明顯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的精神,而且他是身為前總統,卻經法務部過度擴張律師法的解釋而廢止他的律師證書,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法院審理後認為,新修正的律師法,兼顧透過廢止律師證書手段確保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職業市場的公益,與律師工作權的保障,並未使人民的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務部依法做出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陳水扁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6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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