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設公職律師 負責政府及公立學校法律訴訟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增訂公職律師制度,規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按行政院提案初審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是因應社會多元發展及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人員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並落實司改決議。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法有4個重點,分別為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以及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三讀條文明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讀通過條文規範,除機構律師及公職律師外,律師應設一主事務所,並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主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關於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已滿3年者,不在此限。(編輯:蘇龍麒)11205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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