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後代助高中招生誤觸法 非為個人利益緩起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4日電)孔子後代、嘉義某高中主任為協助學校招生,將申請的部分經費協助某國中參訪,被嘉義縣調查站以詐欺移送,檢方認為孔男並非為個人利益,僅因一時失慮觸法,以緩起訴為適當。

嘉義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48歲孔男自107年8月起擔任嘉義某國立高中教師兼教務主任,負責學校招生、學生升學、課務考試及教學設備管理等工作。

緩起訴書表示,孔男於108年9月間以辦理阿里山的淨山活動,向教育部國教署申請經費補助,學校高中生參加人數47人,為了向嘉義縣某國中招生,獲悉國中簡姓教師欲帶領學生前往高雄市衛武營文化藝術中心參訪,因此,請簡姓教師提供參訪名單。

孔男則連同國中生參訪名單納入阿里山淨山活動,計有153人,以此向國教署申請計畫經費;孔男於109年4月以同樣手法向國教署申請經費,高中生與國中生合計一樣是153人,2年合計不法利益逾新台幣7萬元,損害國教署對計畫審核及控管的正確性,案經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並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

檢方審酌孔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僅因為協助學校招生,並非圖個人不法利益,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相信無再犯之虞,因此,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以啟自新。

緩起訴書指出,緩起訴期間為1年,孔男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編輯:謝雅竹)11206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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