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未禮讓行人裁罰案 花蓮分署優先強力執行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26日電)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將開車未禮讓行人的交通違規裁罰案件,列為專案且持續、優先強力執行對象;花蓮2民眾在北部違規被罰,擔心逾期未繳,名下財產恐遭執行迅速繳清罰款。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今天表示,今年5月間受理2件未禮讓行人的裁罰案件,違規地點都是在北部。民眾開車經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及民權街一段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經警員查獲,移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規定裁處新台幣2600元。

另一件是民眾騎機車經過台北市內湖區民善街時,未禮讓行人,被裁罰1500元,這兩個案件雖違規地點非在花東地區,因住居所及財產管轄原因移送花蓮分署強制執行。

這2義務人一收到花蓮分署的傳繳通知書,擔心如逾期不繳納,名下財產恐被執行,立即將違規罰單一次繳清。

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指出,為解決台灣「行人地獄」困境,立法院今年4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未禮讓行人的裁罰金額,因此將「未禮讓行人」的交通違規裁罰案件,列為專案且持續、優先強力執行的對象,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如因違反禮讓行人規定經裁罰、移送執行,花蓮分署必會強力執行。(編輯:郭諭儒)11206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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