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不雅手勢執法遭棒協懲處 法院認定裁判性騷擾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朱姓裁判於比賽時做出「打手槍」裁決手勢,遭棒協懲處而提告。士院認為朱男手勢構成性騷擾,判註銷裁判證有理,但棒協決議文字不明確,判禁止朱男與賽與任從業人員決議無效。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朱男於民國109年7月擔任大專校院系際盃棒球爭霸賽主審,於賽事中以高舉右手、再將右手放置於鼠蹊部前方擺動的手勢來裁決三振,被民眾向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教育部體育署檢舉涉做不雅手勢。

判決指出,棒協認為朱男於109年5月賽事也有相同手勢,因此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規定,決議註銷朱男的裁判證,於註銷期間禁止參與棒協主辦的各級賽事並不得擔任棒球相關活動從業人員。

朱男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裁判資格存在民事訴訟,於審理時主張,他做出的裁決手勢有爭議,但不足以於客觀上刺激或滿足性慾,不符公然猥褻要件;又他未曾損害球員尊嚴或讓球員心生畏怖,並非性騷擾行為,因此棒協決議為無效。

棒協答辯指出,朱男以俗稱「打手槍」手勢來表示裁決,足以聯想性器官,已達公然猥褻;又手勢有侮辱意味,損害球員尊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且透過直播、新聞媒體報導,引發球迷及棒球界人士不滿。

棒協提到,朱男有多年裁判經驗並擔任各級賽事的主審、壘審,明知裁決打擊三振出局及跑壘者刺殺出局,均以「右手握拳、手臂與肩平行,手肘呈90度」俗稱「拉弓」動作,卻未守教練專業倫理、性別平等,請求駁回朱男請求。

士院認為,朱男手勢確實構成性騷擾,認定棒協依裁判資格管理辦法的「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行為」的規定做出註銷裁判證決議有理;但決議稱「禁止參與」各級賽事及「棒球相關活動從業人員」,欠缺文字用語明確性,因此判決這部分決議無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6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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