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民航局台北國際航空站提告主張,與遠東航空簽立機庫使用合約,但遠航未依約搬遷,求償違約金。一審判遠航付新台幣8368萬元;二審今天審酌當時疫情爆發,酌減判付7868萬元。
台北航空站提告主張,航空站與遠航於民國109年1月31日簽立機庫使用合約,約定使用期間至同年3月31日止,遠航按月支付使用費,合約終止日翌日須歸還土地,若未依約搬遷,逾期需支付違約金等。
台北航空站表示,遠航在合約期滿未歸還部分土地,航空站求償109年4月1日至110年12月15日止違約金8368萬餘元,以及110年12月16日至返還土地日止按每日給付14萬餘元。
遠航表示,台北航空站土地已交由遠航停放飛機等約60餘年,土地攸關公司的正常營運,民航局於108年間涉違法廢止民用航空運輸許可等,仍要求遠航返還土地、給付違約金,屬於權利濫用。
遠航指出,民航局涉違法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許可及航權,嚴重侵害公司營運發展,台北航空站仍請求每日高達14萬餘元違約金,顯屬過高;遠航因民航局的違法處分,已受到20多億元損失,民航局須負賠償責任,兩者可抵銷。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遠航向民航局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此件無關,台北航空站求償有理由,判決遠航應給付台北航空站違約金8368萬餘元,以及110年12月16日至返還土地日止按日給付14萬餘元。
遠航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審理,今天認定,契約所約定違約金是害賠償預定性質,審酌109年初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甫爆發,期間疫情持續嚴峻,包含機場在內曾全面邊境管制,航班數量稀少,遠航已返還部分土地等及台北站已受有一部履行利益。
二審合議庭考量當時的經濟情勢,每日以14萬餘元計算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遠航抗辯應酌減500萬元,應為合理,判酌減違約金為7868萬餘元。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6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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