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台商鄭文逸等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獲利,遭台北地檢署起訴,一審依證交法的高買低賣證券罪判決鄭文逸13年6月徒刑。二審高院今天仍判13年6月徒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同案被告鄭文逸秘書張湘羚被判3年8月徒刑、股市炒手鄒興華4年8月、金主林振興9年10月、掮客張莒華4年。
全案緣於,檢方起訴指出,中國商人任國龍與鄭文逸於民國105年7、8月間,共同謀議炒作大同公司股價獲利,由任國龍以地下通匯及境外轉帳匯款2億元港幣給鄭文逸,並佯裝港資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拉抬大同股價。
大同董事會於106年5月11日進行改選,股票停止過戶日為同年3月13日,鄭文逸對外佯稱爭取經營權,卻不繼續持股及辦理登記參加股東會,竟於停止過戶日前,趁股價高點時,將證券帳戶內股票大舉賣出牟取暴利。
台北地檢署於107年間起訴鄭文逸等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判處鄭文逸13年6月徒刑、張湘羚3年8月徒刑、鄒興華4年6月徒刑、林振興9年10月徒刑、掮客張莒華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認定,依相關證據可見,鄭文逸等5人犯行均構成證券交易法的高買低賣證券罪,並依各自所為交易數量及對股價影響及參與犯罪情節、程度等予以量刑,其中張莒華共同犯本案犯行,事證明確,原判諭知無罪有誤,因此撤銷改判。(編輯:張銘坤)11206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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