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29日電)70歲黃姓婦人受託臨時看顧6歲巫姓幼童,黃婦見巫童與小狗玩就離開客廳去房間用電腦,不料巫童爬上窗邊墜樓亡,巫童父母事後幫黃婦求情,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月、緩刑2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黃婦民國112年2月在南投縣某大樓8樓住處受鄰居鄭女委託暫時看顧6歲巫姓幼童,不料黃婦未持續注意巫童,就到樓中樓房間使用電腦,巫童爬上窗邊板凳及置物櫃不慎自窗戶墜落地面,頭部、胸腹壁創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黃婦涉犯過失致死罪嫌,遭南投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檢方指出,黃婦受託暫時代為看管照料巫童,她讓巫童在客廳與小狗玩耍,黃婦本應隨時注意兒童動態,並注意高樓應維持安全防墜環境,以免發生危險,但當時無不能注意情事,黃婦竟疏忽未注意。
黃婦犯後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並立悔過書,被害人巫童父母也都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建請法官從輕量刑,並審酌是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法官認為,黃婦基於鄰居情誼暫時代為照料孩童,應隨時妥善看管,竟未注意導致意外,使被害人家屬產生精神痛苦及傷害。
法官審酌被告黃婦坦承犯行,且被害人父母於偵查中表示不追究責任,兼衡被告大學畢業、已退休、離婚、獨居等生活狀況,及違反注意義務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客觀情節等情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206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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