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2年前COVID-19疫情嚴重,民眾主張疫苗採購跟不上疫情發展速度,訴請衛福部應於進口足量疫苗供國民接種。二審今天維持一審認定,法律未賦予人民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接種的公法上權利,判決敗訴確定。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自民國108年秋冬之際蔓延全球,衛生福利部為防治疫情及保護國人健康,於109年1月15日公告新增武漢肺炎為第5類傳染病;並預定自110年2月起實施「接種計畫」,期能建立國人群體免疫力,並以涵蓋全人口65%的接種需求量為採購目標。
但是自110年5月起,國內疫情日漸嚴峻,舒翠玲等8人認為衛福部推行疫苗接種計畫不力,無法及時提高國人疫苗接種覆蓋率及建立全體免疫力,以致未能維護他們與國人生命、健康權益。
舒翠玲等人主張於此疫情嚴峻之際,行政訴訟不能再拘泥於公法規範及保護公共利益為主要考量,以基本權益有急迫危險,訴請衛福部應於110年6月30日前足量進口世界衛生組織認證的疫苗,作為110年2月公告的疫苗接種計畫的實施,給予他們及全體國民疫苗接種。
一審法院指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防治乃是主管機關本於杜絕傳染病發生、傳染及蔓延,以維護全國人民健康、生命的職責,於傳染病發生時,依職權採行必要的感染管制防疫措施,包含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流行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儲備防疫藥品、防護裝備等措施,以瞭解傳染根源、傳染途徑,並杜絕疾病交叉傳染與擴散,這些都是為了公共利益而為規定,並未賦予人民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預防接種的公法上權利。
判決指出,換句話說,人民並無向主管機關訴請購買疫苗及疫苗預防接種的法律上依據,主管機關未購買疫苗及未為人民預防接種,人民僅是反射利益受有影響而已,難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法院指出,舒翠玲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所提一般給付訴訟,在法律上明顯無理由,因此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駁回。
舒翠玲等人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206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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