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前總統馬英九辦公室接連收到本票內附冥紙,許姓婦人涉案,她還寄假本票給監察院長陳菊等人。一審判刑10月、可易科罰金,檢方移送新案併辦。二審今天判刑7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警調查,60多歲的許姓婦人家住台北市,疑因不滿社區住戶而搬家,她於去年1月間冒用陳姓、潘姓前鄰居名義開立多張面額各新台幣88萬元的本票,分別寄送給馬英九、陳菊、時任台北市議員張茂楠等人。
此外,許姓婦人另涉嫌於去年3月間再冒用陳姓、潘姓前鄰居名義寄信給馬英九、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台北市議員徐巧芯,信封內附2款冥紙。
警方接獲馬英九辦公室等單位報案,發現名義寄件人為陳姓男子、潘姓女子,依信件地址查訪,但2人都表示未寄信,懷疑遭嫁禍。
警方深入調查發現與陳男、潘女曾為鄰居的許姓婦人涉案,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在許婦住處扣得空白本票、冥紙,以及其它5個已寫好政治人物姓名但尚未寄出的信封。
檢警比對信封筆跡與郵票上唾液DNA(去氧核糖核酸),認定許婦為寄件人。許婦供稱,她與陳男、潘女有糾紛,藉此報復2人。
台北地檢署起訴許婦,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各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應執行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檢察官另針對許婦寄送含本票的郵件給台北市議員洪健益、戴錫欽及時任台北市議員陳永德犯行移送二審併辦。
二審今天審酌,許婦因與他人存有宿怨,竟以上述方式企圖嫁禍他人,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均不足取,且案發後不僅供述反覆不一,更指稱檢察官對她不正取供,以圖卸責,可見犯後態度不佳。
二審考量,許婦已年近7旬,此案犯罪尚非圖謀經濟利益,兼衡其迄未取得原諒等一切情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7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7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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