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球棒登山杖毆打妻1天致死 二審仍判刑12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桃園劉姓男子被控疑不滿妻子想離婚及爭奪財產,持球棒、登山杖對妻子毆打1天致死。二審的高等法院今天認定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12年,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劉男因認為妻子有意離婚及爭奪財產,去年9月14日上午7時許至翌日中午 12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住處持球棒及登山杖持續毆打妻子,導致女方頭臉部、胸腹部、四肢、臀部多處大面積擦挫傷、瘀傷、裂傷,引發橫紋肌溶解症、低血溶性休克、急性腎衰竭而死亡。

劉男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他12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12年。可上訴。

二審指出,審酌劉男持球棒、登山杖對被害人施以長達 1天的暴力傷害行為,不但使被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更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手法殘忍,犯罪情節重大,對被害人家屬釀成無可彌補的傷慟,所生損害至深。

對於檢方上訴主張劉男行為應構成殺人罪部分,二審表示,依法醫師檢驗結果,被害人顱骨無骨折、顱內及胸腹腔內無出血,可見劉男並未對她身體要害連續攻擊,再依卷內錄影畫面顯示,劉男在犯後見被害人無反應,迅即起身道歉,並尋求友人協助及聯繫員警,尚難認具有殺人故意。(編輯:戴光育)11207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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