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某派出所前所長蔡明和,被控收受業者賄賂46萬元,對違法傾倒廢土視而不見。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酌他仍有限制出境必要,裁定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
判決指出,謝姓業者在民國103年間承攬新北巿淡水區某營建工地廢棄物清理工程,謝男為規避查緝,違法將廢棄物回填至低窪農地,由於擔心遭轄區金山警分局取締告發,謝男透過掮客和賴姓里長與蔡明和接洽。
判決指出,雙方談妥每次傾倒廢棄物前,以每台車交付新台幣300元或500元賄款給蔡明和,總計蔡明和前後共收賄新台幣46萬元。
一審審酌蔡明和身為派出所所長,為圖個人私利,未嚴守分際,竟違背職務不予舉發,反而收受賄賂,有辱官箴清譽,使警察人員遭受負面評價,甚至造成人民對警察人員與司法的不信任感,嚴重破壞公權力執行的威信。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蔡明和16年徒刑;賴姓里長判刑1年8月,緩刑4年;業者謝男因符合自首且配合調查供出共犯,依法免除其刑。
被告僅蔡明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仍判他16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酌蔡明和的限制出境期間即將屆滿,考量蔡明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疑重大,且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參酌本案訴訟進行的程度,認定蔡明和仍有限制出境必要,日前裁定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編輯:李錫璋)11206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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