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延伸手足 走在法律鋼索上

司法的延伸手足 走在法律鋼索上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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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無間道系列3(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6日電)國內2件具指標重大槍、毒案,豈料「線民」變「共犯」,遭黑道追殺、白道通緝。面對日益複雜犯罪型態,「臥底」是破案手段之一,但因相關法令模糊,讓線民走在法律鋼索上。

民國95年7月間屏東地檢署偵破史上最大槍枝走私案,起出美國和奧地利製衝鋒槍23支、步槍68支、霰彈槍25支、手槍2把,總計118支長短槍,震驚國內;另外108年檢警偵破重大毒品跨境走私案,流入市面可供650萬人次使用。

2起在台灣治安史上具指標意義的跨境槍毒走私案,卻無獨有偶在法院審理中都爆出「線民」問題。但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58號判決,所謂「線民」是指不具國家追訴機關身分(司法人員、偵查公務員)的「私人」,隱藏他與偵查機關的合作約定,從旁協助偵查機關達成追訴 (破案)的私人。

翻閱法條,「線民」有關保障,僅證人保護法第14條「偵查中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證和共犯」,經事先取得檢察官同意者才可。但是,辦案第一線刑警點出問題所在,證人保護法保護的證人,是指在案發時偵辦中的「證人」,並非事先臥底提供情資「線民」。

早在民國92年立法院由湯金全等62名立法委員擬具「臥底法草案」,同時行政院也以最速件將法務部的「臥底偵查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2案於92年10月經立法院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但最終因這屆立委屆期不連續而未完成審議。

而即便這2個「臥底偵查法案」內容包含對臥底者的工作方向和保障,但是都只針對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偵查員,如警察、海巡、調查官等,並未包含民間「線民」。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3404號判決,認為現今社會,如販賣毒品、槍械、人口或洗錢、嚴重貪污等,不乏具有嚴密組織或集團性情形,為打擊這類犯罪,在外國有發展出一般所謂「臥底偵查 (司法人員)」方式;在我國雖然尚未引進此一法制,然實際上檢察官或司法警察運用線民「臥底」以破獲犯罪集團並非全無。

也由於法律不明確,又缺乏「臥底偵查法」專責法制保障,包括警察、海巡、調查局第一線司法人員,實務上對「線民」投入辦案也持審慎態度。

台東資深刑警接受訪問就指出,「線民」運用主要還是看檢察官心證,通常要「線民」不涉入犯罪又要提供正確訊息很難,很容易陷入共犯的尷尬境地。以目前第一線刑警傾向「證據到哪、辦到哪」刑事論罪立場,因此儘量不用「線民」,且相對朝「科技偵查」偵辦,比較安全和符合實務現況。

有資深檢察官指出,透過「線民」辦案,只要稍有不慎或是聯繫上出現偶發差錯,會延伸很多問題,甚至即便指揮偵辦檢察官都難以掌握的變數。所以如果要使用臥底線民辦案,就必須有一套法令依據,將第一線司法人員 (警察、海巡、調查官)、檢察官、線民,彼此每個角色、位置和責任都要寫得清清楚楚。

立法委員劉櫂豪接受中央記者訪問表示,生活型態改變,台灣社會犯罪已走向群體性、隱密性及國際性「組織犯罪」型態。如果能有效打擊犯罪,他支持「臥底偵查法」,同時要將民間「線民」納入,法案要周全,如果法務部再將「臥底法」送立法院,他給予肯定。

在國外「線民」被視為司法人員的「延伸手足」,但國內現有法律包括證人保護法、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都無法給予「線民」完整規範和保障。「延伸手足」宛如幽靈手足,走在法律鋼索上,稍有不慎或是因偵辦團隊聯繫出問題,恐將淪為黑白兩道追殺對象。臥底線民的存在,一如電影「無間道」存在法律高灰階地帶,能否在法條探討上給予明確的劃分,是個值得深究議題。(編輯:孫承武)1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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