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盈潔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 判刑3年2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3日電)資深歌手陳盈潔被控教唆偽造有價證券案,更一審判1年8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二審改判3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43萬多元沒收。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盈潔於民國100年間,向邱姓友人借款新台幣280萬元,友人要求除陳盈潔外,須再找一人為共同發票人具名。

陳盈潔找胞姊幫忙當共同發票人,邱姓友人認為不符資格拒絕;事後陳盈潔涉嫌教唆胞姊在本票上簽小妹的姓名,後續拿到借款。陳盈潔遭檢方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

一審認為,陳盈潔身為社會知名人士,於演藝事業使用票據流通情形非少,應對票據事項具相當熟稔度,卻教唆人偽造親人簽名,所為實應非難,因此判陳盈潔有期徒刑3年2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陳盈潔於偵查時是意氣用事而認罪,並沒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的犯意,改判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依罪疑唯輕利於被告原則,認定本件犯罪所得為30萬元,但偽造有價證券罪法定刑是3年以上徒刑,本刑過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改判1年8月並宣告緩刑4年。

最高法院二度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認為,陳盈潔犯後卸責飾詞,綜合其犯罪動機、手法、犯後態度等情節判斷,並無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審酌各證人證述及卷內事證等,認定陳盈潔行為構成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她否認犯罪並無理由,改判3年2月,扣除已返還的犯罪所得66萬9800元,餘額43萬200元應予追繳沒收。

案經陳盈潔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陳盈潔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207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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