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7日電)前嘉義縣新港鄉公所清潔隊長洪聖雄、隊員林佳成被控以農業廢棄物名義,收運新港夜市事業廢棄物,嘉檢依圖利起訴,嘉義地院今天判2人僅涉偽造文書、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洪聖雄於民國107年5月至110年4月間,擔任新港鄉公所清潔隊長,林佳成為清潔隊員,2人均明知新港鄉永福段839、840地號土地是新港觀光夜市用地,非屬農地範圍,經夜市負責人洪男請託協助清運夜市營業產生的廢棄物。
洪聖雄於107年5月間,指示林佳成定期指派新港鄉清潔隊清運新港觀光夜市廢棄物,並依「嘉義縣新港鄉農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辦法」收費,損害新港鄉清潔隊對於農業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管理的正確性。
洪聖雄、林佳成於107年5月至110年10月15日,指派新港清潔隊每周五收運周四晚上觀光夜市產生的廢棄物,清運到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處理,讓夜市負責人及攤商以較低廉的收費去化夜市廢棄物。嘉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嫌起訴2人。
嘉院表示,依「嘉義縣一般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廢棄物每月小於600公斤,隨水費徵收即可,依照證人洪男證述,如果1個月都有營業差不多有400至500公斤廢棄物,可見每攤位每週均營業,僅產生不到600公斤廢棄物,何況並未每週均營業。
另外,新港觀光夜市使用土地,確實每期有繳納自來水費,有自來水費通知單可憑,新港鄉觀光夜市應無須再依「嘉義縣一般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繳費必要。
嘉院指出,因新港鄉公所並無一般廢棄物收費標準,而基於使用者付費,才以農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標準付費,又因觀光夜市用地本身也繳納自來水費,而廢棄物本身就有隨自來水費徵收,因此,2人並無使地方機關實際上受有損害,也未致觀光夜市管理者或攤商獲得不法利益,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並不成立。
法官認為,洪聖雄、林佳成僅涉及偽造文書罪嫌,洪聖雄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林佳成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4萬元。
嘉義地檢署表示,收到判決後,由公訴、偵查檢察官先行研究判決是否適法、妥當,再由督導主任檢察官召開會議討論後決定;目前,尚未決定未來是否上訴。(編輯:陳仁華)11207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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