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25日電)新北張姓警員去年追捕拒絕受檢而逃逸的賓士車,3度開槍造成後座乘客中彈死亡,遭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合議庭審酌狀況危急,警員已向下往車輪方向射擊,屬合理用槍,判無罪。
新北地方檢察署調查,中和張姓警員去年3月10日深夜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輛賓士車懸掛其他車輛的偽造車牌,因此示意車輛接受攔查,不料,29歲林姓男駕駛卻加速逃逸,張姓警員見狀也驅車追趕。
檢方調查,林男車輛後來受困車陣中,張姓警員朝車輛後方擋風玻璃處連開3槍,不慎誤擊坐在後座的27歲鍾姓男子頭部,鍾男送醫後仍不治。
檢方認為,犯嫌僅是懸掛偽造車牌的現行犯,但警員仍朝擋風玻璃開槍,不慎致人死亡,有違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合議庭審酌,林男除了是涉變造特種文書的準現行犯,且被警方要求受檢時仍加速疾駛、蛇行,闖紅燈達12次,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也沒減速,顯然對現場用路人生命與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已屬涉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現行犯,因此可認定警察是依逮捕現行犯的法定職權行事。
此外,合議庭認為,依林整路危險駕駛行為判斷,可看出林拒捕、脫逃意志堅定,且承受極大精神壓力,不能排除林男在情急下會不惜衝撞以擺脫警方可能性,因此警員得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以射擊林男車輛方式制止駕車脫逃行為。
合議庭也參閱彈孔位置及彈道勘察報告,認定雖然張姓警員射擊3槍都不是在車輛輪胎處,但都是向下角度射擊;張姓警員衡酌情況急迫、且可能造成危害嚴重性後,為了不再讓車輛衝撞而往輪胎方向射擊,並未逾越必要程度。
合議庭認為,雖子彈因擋風玻璃材質造成折射而有擊中後座乘客風險,但究竟是否會因此擊中死者,並不是警員在急迫情形下能避免的;且林男當時嘗試衝出車陣、動向不明,同時警員在跑動時已盡量往輪胎處射擊,應認已善盡注意義務。
合議庭指出,更何況,會有擊中乘客風險是因林男拒絕受檢、一路高速疾駛所致,理應自行承擔。否則如果林男在逃逸途中造成傷亡,社會大眾可能也會指責警員沒開槍制止林男。因此,不能以林男事後沒造成他人傷亡,而忽略林男先前駕車逃逸、並衝撞車輛可能造成的嚴重危害。
合議庭審酌,本案警員確實有開槍制止林男駕車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的急迫需要,認定警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範,且已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未逾越必要程度。警員客觀上沒有違反注意義務,主觀上也已盡到注意,難認有過失,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7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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