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5日電)前苗栗縣議員謝芳紋涉嫌於2屆議員任內,與男友、前卓蘭鎮公所機要秘書徐士凡共同詐領公費助理費案,苗栗地院今天判決謝芳紋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並宣告緩刑5年。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表示,謝芳紋於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7年12月25日擔任第17、18屆苗栗縣議員期間,與協助統籌議員服務處人事費用支出的男友徐士凡,均明知實際上未聘用廖姓、何姓女子擔任公費助理,仍由廖、何2人提供存摺等帳戶資料,供謝芳紋製作不實聘書,以每月約新台幣4萬元薪資向苗栗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費,共詐得331萬餘元。
法院調查,謝芳紋、徐士凡又為支應其他私聘助理費用,以每月1萬至2萬8000元不等之較低薪資,聘用5名助理,再向議會浮報每月以2萬元或4萬元薪資聘任公費助理,致議會行政人員陷於錯誤,並撥款支付。
判決表示,兩人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謝芳紋並已繳回虛報助理詐得165萬餘元(以謝、徐2人平均分擔1/2計算),另衡酌謝芳紋擔任縣議員,反映民意、服務選民,對地方發展仍有貢獻,其虛報、浮報詐領助理費,主要支應其他實際私聘助理薪資等開銷,犯罪情節與其他詐取公家財物後中飽私囊等行為,惡性有別,依法酌量減輕其刑。
徐士凡部分,僅繳回部分犯罪所得,但不具縣議員身分而與謝芳紋共犯犯行,可罰性相對較輕,得依法減輕其刑。
法官審認謝芳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2屆議員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50萬元,褫奪公權5年;徐士凡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7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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