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8日電)台電認為民間電廠和平、麥寮公司拒絕調降容量費率,致台電受損害,訴請返還資本費差額約34億多元,一審判台電敗訴,台電提上訴。高院認為請求無理由,仍判台電敗訴。可上訴。
全案起於,經濟部為解決台電缺電限電問題,自民國84年間起分批開放包含和平公司、麥寮公司的民營電廠,與台電分別簽訂購售電合約,民營電廠所生產電力僅能售給台電,電力售價也依合約所訂定的容量費率計價來達成協議。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台電與和平、麥寮公司簽訂購電合約並約定每月發電售予台電的電度,按容量電費與能量電費分別計價,並與和平公司、麥寮公司於97年召開協商會議,要求2家公司於同年5月調降容量費率。
台電主張,和平、麥寮公司於97年8月至101年10月,拒絕調降容量費率,致台電受有給付和平、麥寮公司資本費各新台幣146億多元、102億多元的損害,因此訴請和平、麥寮公司各別返還資本費差額17億多元、16億多元,共計約34億多元。
和平公司答辯指出,當時與台電經過多次協商,基於保護公司股東權益,均無法同意台電要求的調整容量費率機制;又公司拒絕調整資本費,並無違反購售電合約,請求法官駁回。
麥寮公司則表示,曾於97年間二度與台電召開協商會議,不曾就調整資本費一事達成協議,台電主張違反購售電合約,也是無理由,請求駁回。
一審認為,和平、麥寮公司均未同意調降容量費率,並簽訂契約及完成修改,和平、麥寮公司無締約上過失責任,台電基於購售電合約取得資本費差額,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台電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同一審判決見解,認為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台電上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7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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