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涉紅火案更三審辯論終結 11/30宣判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紅火案纏訟逾17年,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更二審獲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三審今天開庭。辜仲諒強調沒有犯罪。法官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11月30日宣判。

全案緣於,辜仲諒被控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在民國95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新台幣10億餘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起訴辜仲諒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違反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案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等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高院更二審認為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去年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

高檢署不服更二審的無罪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高院更三審審理期間,檢辯就處分結構債有無必要及急迫性爭執。

辜仲諒辯護律師主張,辜仲諒沒有背信犯意,且未使中信銀發生任何財產損失;檢方則稱,結構債交易至款項分配使用,均未經董事會同意,在銀行法及金控法並沒有免除須向董事會報告的義務。(編輯:蕭博文)11207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