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首件國民法官判決出爐 酒駕男撞死人判9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基隆4日電)基隆國民法官首件審判案今天宣判,高姓男子因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審理、評議後,判處高男9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男1月12日凌晨5時40分酒後開車行經基隆市中正路時,因車速過快無法過彎,撞上陳姓男子及停放在路旁小貨車,陳男因頭部外傷及頸椎、胸椎骨折死亡,高男涉肇事後開車逃離現場。

警方獲報後在當天下午查獲高男,在肇事逾11小時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06毫克。檢方偵查後,依刑法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罪起訴高男。

基隆地院國民法官專庭經過執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選出6名國民法官及4名備位國民法官,接續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誓、審前說明程序,與審判長王福康、陪席法官藍君宜及受命法官李辛茹等3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並在8月1日首度開庭審理此案,成為基隆地方法院首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此案在首度開庭時,檢方一度出示陳男死狀彩色照片,引起檢辯爭執,王福康裁定改以黑白照呈現後續行審理。

基隆地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高男在肇事前開車時已有跨線情形,駛至案發地點前為左彎道,明顯可見被害人走在路旁,但供稱只見到路邊違停車輛,明顯與正常人視野不符。

此外,高男平日有睡眠障礙,肇事後竟仍能冷血入眠,反乎常理,明顯為因不勝酒力所致。綜合這些原因,足以認定高男不能安全駕駛。

合議庭認定,高男服用酒類,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但仍開車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7年,又因致人於死而逃逸,行為惡劣,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王福康表示,此案各國民法官來自不同領域及年齡層,所以在討論問題或發問時,可發揮與職業法官有不同的觀點,例如詢問被告「喝酒後,臉會不會紅?」等代謝問題。

他指出,首次開庭時,檢方曾出示彩色照片等刺激性證據;但事後根據他詢問各國民法官,各國民法官都說還能接受,也沒有造成心理衝擊,且檢方在出示前就已表明這些彩色照片是刺激性證據。

王福康表示,在討論刑事責任時,各國民法官會進一步考量被害人家屬的想法、被告的年紀、被告多久會假釋、如何賠償被害人等較廣層面。

他表示,經職業法官與各國民法官充分討論後,才形成個人心證,之後再用書面投票方式,認定被告是否為不能安全駕駛,或是過失致人於死。(編輯:戴光育)11208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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