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葉冠吟台北15日電)NCC曾要求鏡電視8大股東須簽不賣股、不找人頭的切結書,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認為有虛偽不實的切結書,今天到北檢告發鏡週刊社長裴偉等7人涉嫌洗錢、偽造文書等罪。
針對陳椒華提告,鏡電視強調,他們身為民間企業卻無端受部分民意代表一再造謠攻擊,為避免真相遭扭曲,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將對陳椒華提控誣告,並譴責陳椒華對人民無端污蔑、濫訴行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通過鏡電視上架,NCC附帶條件,要求鏡電視8大股東須簽不賣股、不找人頭的切結書。
根據NCC資料,8大股東包括國巨董事長陳泰銘(持股比例10%)、甲山林董事長祝文宇(持股比例7.5%)、皇普建設董事長蘇永平(持股比例15%)、翰林育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代表人為李良祺,翰林育成大股東為萬海少東陳致遠、麗綺開發負責人朱劭華(持股比例15%)、英業達創辦人葉國一(持股比例15%)、鏡週刊社長裴偉(持股比例12.5%)、穩懋半導體董事長陳進財(持股比例10%)。
陳椒華指出,祝文宇、蘇永平自始就是人頭股東,而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陳進財這4人去年10月前後就已經賣掉鏡電視持股,但卻多次向NCC提出不實的切結書、不實的回函等方式,向NCC表明仍然是鏡電視股東,已經涉嫌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嫌。
她說,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陳進財4人透過裴偉的帳戶進行股權買賣,也已經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和洗錢防制法罪嫌。
陳椒華指出,裴偉、陳泰銘、陳致遠、蘇永平、祝文宇、葉國一、陳進財等7人的犯罪事實跟證據,包含錄音檔、錄音譯文、NCC的委員會議紀錄等均已整理在內,會一起呈送給檢察官。
鏡電視表示,公司在申設期間受主管機關最嚴格之審查,也不斷就外界提出的質疑進行說明,全體股東亦早已澄清未有轉讓或代持股份情事,陳椒華卻仍置若罔聞,一再召開記者會抹黑,更以不實內容向檢察機關誣告鏡電視股東,如此打壓人民行徑,令人深感不齒。(編輯:李錫璋)11208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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