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員工抽脂欲當廣告致死 執行手術者判刑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林姓醫師與池姓職員10年前替女子做抽脂手術,女子術後死亡。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訟逾8年,可用速審法減刑,日前自為改判林男有期徒刑2年5月、池男2年9月,全案定讞。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姓醫師與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的池姓診所職員,勸說剛到診所上班的一名女子接受麻醉後自體脂肪豐胸手術,若手術完成後,女子可替診所打廣告。

林男、池男違反醫療常規,於民國102年6月23日替女子進行手術,疏未注意對女子使用麻醉藥物的劑量已逾一般人的合理使用範圍。

池男對女方左胸施打麻醉藥,欲接續進行其他麻醉時,女方因不堪負荷麻醉藥物劑量而引發癲癇、全身抽搐症狀,有突然起身、無法配合的情形。

林男及池男違反醫療常規,未立即使用生命監測儀及血氧機等注意女子生命徵象變化,也未立即置放氣管內管合併呼吸器使用,造成女子缺氧性腦病變。

判決指出,林男當下只給予女子鼻導管氧氣、糖水與生理食鹽水點滴輸液等,池男則僅給予女方腳部穴道按摩,仍未抒解女子癲癇症狀;女子送醫時已無呼吸、心跳,因缺氧性腦症併發肺炎致神經敗血性休克死亡。

一審、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依違反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2年,池男2年2月。檢方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就林男與池男救治女子時的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有調查未盡之違誤,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指出,林男、池男均否認犯行,池男則有違反醫師法前科,再犯本案,素行不佳;審酌林男、池男使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造成死者家屬無可彌補的傷害,判處林男2年6月徒刑、池男2年10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考量本案爭訟逾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已無發回更審的空間,因此撤銷原判,日前自為判決,改判林男2年5月徒刑、池男2年9月,全案定讞。

此外,死者母親依修正前犯罪被害人保護規定,申請遺屬補償金,台北地檢署核發新台幣77萬8175元,並提告請求林男、池男與另2名診所醫生連帶償還。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林男、池男等人須連帶賠償59萬2673元。(編輯:李錫璋)11208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