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30日電)嘉義何明德行善團負責人陳美智及夫婿蕭豐彥被控10餘年間,侵占善款或轉為其他投資計新台幣近7億元,被依洗錢等罪嫌起訴,嘉義地院今天判2人均為6年2個月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陳美智為何明德行善團負責人,並由蕭豐彥負責行善團財務處理,2人自民國91年起至109年間,以造橋、鋪路及施棺等善行名義,並透過各種管道,向社會善心人士持續以收取現金、匯票及支票等方式募款,並將募款所得存放於2人及其家人金融帳戶,經統計收取捐款金額達14億2000多萬元。
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接獲檢舉,何明德行善團負責人夫婦涉嫌侵占善款,經蒐證後,檢調於109年3月間持搜索票前往搜索,扣得相關事證,並傳喚陳美智、蕭豐彥等人到案。
檢調扣除行善團實際用於造橋、鋪路及施棺的金額累計7億2034萬元、帳戶內所餘現金598萬8800元外,其他善款部分,陳婦、蕭男以自己與其他家人名義,分散購買總價達6億9500多萬元的金融商品、高額保險、不動產及存入私人帳戶等方式侵占,並透過「移轉財產」及「變更財產」隱匿,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合議庭考量陳美智、蕭豐彥2人利用台灣人樂善好施,極富愛心,世界聞名善心,將善眾捐款一部分款項中飽私囊,將近20年蠶食鯨吞款項,悖離善眾的託付。
合議庭認為,國內相關公益募款法律制度已成熟,成立財團法人機構,並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募捐,抑或專款專用嚴加區分個人財產與公益捐款,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保障捐款人權益,依據陳美智、蕭豐彥均教職退休智識能力,並非難事,卻捨此不為。
而且陳美智、蕭豐彥將捐款收入與私人財產在同一帳戶或家人帳戶間存放混用,造成難以區分程度,並衍生銀行存款利息、孳息等應如何分配釐清等爭議,明顯悖離專款專用本意;2人並以購買保單及金融商品,加以移轉財產及變更財產樣態,而難以辨識捐款收入或私人財產來源。
合議庭考量2人公益侵占期間極長、金額甚鉅,以及犯罪手法、涉案情節、侵害法益程度等節,各判處有期徒刑6年2個月。(編輯:郭諭儒)11208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