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1日電)香港籍貨輪「騏龍輪」於台北港撞翻「永華6號」引水船,致引水船上2人罹難。士院認為,陳姓引水人未確保船隻安全進港停泊,依引水人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可上訴。
另外,同案被告騏龍輪中國籍黃姓船長、江姓三副、林姓水手,因法院審理時多次傳拘未到庭,檢察官聲請沒收保釋金獲准,並由法院發布通緝。
全案起於,騏龍輪於民國109年3月9日下午離開台中港,同日晚間7時許抵達台北港防波堤外,台北港陳姓引水人隨後搭乘永華6號至騏龍輪左舷登輪。
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騏龍輪於進入台北港防波堤過程中,黃姓船長主掌行進控制權,江姓三副負責船速控制,林姓水手負責掌舵,陳姓引水人則負責引領船舶行駛,4人同為駕駛台值班人員。
起訴指出,陳姓引水人等4人均發現永華6號由騏龍輪左側往船頭方向行進,卻未保持正確瞭望,也未用雷達或電子海圖了解周遭船舶動態。
當時黃姓船長下達向偏左方向行進的指令,江姓三副即加速船舶速度,林姓水手也依指示左轉,陳姓引水人未制止、修正,導致永華6號遭騏龍輪撞翻後沉沒,永華6號船上的楊姓船長、李姓船員落海身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黃姓船長等人,另依引水法的引水人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陳姓引水人。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犯行涉犯引水法引水人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過失致死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從重以引水人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
士院認為,陳姓引水人依法應確保船隻得安全進港停泊責任,卻未依規定修正騏龍輪的航速、黃姓船長指令,導致永華6號2名被害人溺水死亡,使被害人家屬身心受到莫大痛苦,所為應予非難。
士院審酌,陳姓引水人犯後否認犯行,至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綜合考量騏龍輪、永華6號及陳男應負擔的過失程度等情狀,依引水人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陳男6月徒刑,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8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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