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開車撞行人原判2月 檢上訴後改判10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基隆1日電)謝姓男子去年開車撞傷走斑馬線的林姓女子,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依過失傷害罪判2月,可易科罰金;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上訴,法院之後改以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判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男去年3月8日下午4時20分,開車從基隆市田寮河美猴橋左轉仁一路時,撞倒快走完斑馬線,穿越仁一路的林女,造成林女顱骨骨折合併顱內出血。林女雖經手術救回一命,但仍因中樞神經系統機能受損,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無法自己走動、沐浴或如廁,需醫療護理或專人照護。

檢方偵查後,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謝男。法院審理時,謝男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以謝男自首、雙方未達成和解及謝男素行、家庭經濟等情狀,判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檢方之後認為,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謝男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84條後段,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加重其刑。

合議庭最後審酌謝男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導致林女受重傷,考量謝男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謝男過失情節、謝女傷勢甚重,雙方至今未達成和解,謝男未賠償林女損失,再斟酌謝男為中低收入戶、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判刑10個月。(編輯:方沛清)11209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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