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國民黨前屏東縣議員鄭雙銓民國107年為爭取連任,以每票新台幣500元為代價,在友人開設的早餐店綁樁賄選。更一審依行求賄賂罪判刑3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的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鄭雙銓為求在107年縣議員選舉連任,在友人經營的早餐店行賄,以每票500元代價,共計交付3000元給友人,但友人婉拒;之後,鄭雙銓再度前往早餐店,以1500元委託友人代他行賄買票未遂。
檢調接獲檢舉情資,進而傳喚鄭雙銓與友人到案,友人供出全盤過程,鄭雙銓則矢口否認犯行,屏東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起訴鄭男。
一審認為,鄭雙銓當時為現任議員,為謀求政治利益,不惜行賄選民,敗壞選舉純正風氣,破壞選舉制度公平性,依交付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4年。
鄭雙銓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仍維持原判。鄭雙銓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理由矛盾、調查未盡之違誤,因此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鄭雙銓有對選民行求、交付賄賂,但部分犯行僅是預備階段,選民婉拒或未收受賄賂,因此撤銷判決,改依行求賄賂罪論處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鄭雙銓二度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09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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