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同開科技公司前董事長詹庚辛被控要求廠商虛增款項、偽造發票,並將款項挪為己用。一審依證交法等罪判刑詹男4年6月,二審改判刑2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同開科技於民國94年至102年間承攬華亞科技、群創光電、新世紀光電、合晶科技、昱成光能、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等廠房或新建工程案。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詹男等人利用多家廠商與同開科技有合作關係,藉此要求廠商虛增工程款、開立假發票向同開報帳,待廠商獲得款項後,再要求廠商退回溢領金額,作為承攬工程的酬謝金。
檢方表示,詹男等人犯行導致同開科技損失,額外支付新台幣1億多元的工程款,影響公司股東權益甚鉅,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商業會計法、刑法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詹男不思以正當、合法方法執行職務,考量其犯行時擔任職務、地位與分工行為,所造成同開科技的損害程度,依特別背信罪等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考量詹男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並有意願與同開科技洽談民事賠償和解,承諾將被查獲不法得利交回公司,得依證交法規定減刑,因此改判處2年徒刑。
詹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09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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