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林秉樞涉施暴立委高嘉瑜等案,二審高院7月間認定構成13罪,判處計2年10月徒刑,其中,可提上訴的傷害及偽造文書等罪部分,高院26日深夜證實他未提上訴,已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林秉樞與高嘉瑜原本是男女朋友,但林男涉嫌施暴女方,檢方起訴林男。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秉樞行為觸犯多項罪名,包含妨害秘密罪判4月徒刑、妨害名譽罪6月徒刑、傷害罪8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5月徒刑、強制罪6月徒刑、恐嚇罪4月徒刑及偽造文書罪有7罪,共13罪判處計2年10月徒刑,其中傷害罪不得易科罰金,其他罪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7月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及被告對原判決的證據取捨及裁量等事項重複爭執均無理由,因此上訴駁回,部分罪名不得上訴,部分罪名得上訴。
二審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此件不得上訴的罪名,分別為妨害秘密罪判4月徒刑、妨害名譽罪6月徒刑、強制罪6月徒刑及恐嚇罪4月徒刑;另外,傷害罪8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5月徒刑及偽造文書罪的7罪(3月徒刑2罪、4月徒刑5罪),可上訴。
二審表示,林秉樞未對傷害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及偽造文書罪,提起上訴,全案已定讞。(編輯:陳政一)11209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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