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虐打10月大男嬰致死 二審改判3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8日電)呂姓女子不滿兒子哭鬧,涉與陳姓前男友以菸蒂燙傷等方式虐打兒子致死。一審判呂女10年6月、陳男13年3月。二審認為陳男未參與施暴,今天改判3年,呂女則維持原判,可上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呂姓女子為出生僅10個月大的男嬰生母,民國108年12月間於桃園市住處,因不滿男嬰哭鬧,與姊姊、陳姓前男友接連以濕紙巾塞男嬰喉嚨、以吹風機與菸蒂燙傷男嬰臉部,又徒手毆打、腳踹男嬰胸部與頭部。

判決指出,呂女等人於108年12月28日,又以相同方式對男嬰施暴,呂女甚至手拉男嬰雙腳甩動而使男嬰頭部撞擊地板,致男嬰急速休克昏迷,經送醫後男嬰傷重不治。醫院察覺男嬰身上傷勢而向警方報案,全案才因此曝光。

一審審理時,呂女與姊姊均坦承犯行,陳男則否認動手並稱有阻止呂女,但未被法官採信;合議庭認為,呂女等人未善盡教養、保護責任,傷害男嬰期間甚長、手段殘酷,判處呂女10年6月徒刑,姊姊10年5月,陳男13年3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呂女與姊姊的供述前後不一、悖於常理,且無證據證明陳男參與施暴犯行,因此撤銷陳男的判決,改判處3年徒刑,呂女與姊姊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9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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