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1日電)林姓、陳姓民眾死後無人繼承遺產,法院選任游姓律師管理,但游女卻涉將654萬遺產轉入名下,一審遭依背信罪判9月。高雄高分院認為其有將遺產轉入國庫,今天改判無罪定讞。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游女辯稱擔任遺產管理人多年,過程中除公示催告債權外,因管理遺產過程可能需繳納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等,才便宜行事將遺產轉存至個人名下,如此就可隨時取款。且自己名下帳戶內款項絕對足以支應遺產,這麼做只是想節省勞力、時間耗費。但法官不採信其說詞,並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背信罪判9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至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認為,當若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如有剩餘財產,應交付國庫。游女雖將遺產和私有款項混用,但之後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游女有將林姓、陳姓民眾遺產餘額匯入財政部國庫署指定帳戶內備查,據此認定主觀上無侵占或背信犯意,今天上午逆轉改判無罪,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姓、陳姓民眾死亡後因遺產無人繼承,因此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台南地方法院裁定選任游女為遺產管理人。但游女卻將2人分別達新台幣612萬餘元存款、41萬餘元存款的遺產轉入個人名下,並作為個人投資、存款、繳款、私人支出使用,因此遭依業務侵占罪送辦。(編輯:孫承武)11210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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