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吳姓男子今年2月開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口,因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先行挨罰2600元。吳男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他沒看到行人。士院日前判決駁回,仍可上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汽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去年外國媒體報導台灣交通亂象,為洗刷「行人地獄」污名,今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並加重罰則,最重可罰6000元。
判決指出,吳男今年2月3日開車行經內湖區新明路口,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被員警攔停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吳男新台幣2600元。
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當時開車經過行人穿越道時沒看到行人,且他的車輛已經駛離新明路口,並沒有行車紀錄器畫面佐證,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根據員警舉發內容,吳男車輛通過新明路口時,行人穿越道已有行人通行,吳男車輛仍於行人前逕自駛過,裁罰有理。
士林地方法院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後,認為吳男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已有2名行人於行人穿越道處等候,吳男未注意此狀況,也未減速停讓行人先行,因此判決吳男敗訴,仍可上訴。(編輯:龍柏安)11210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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