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法務部今天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本刑3年以上才能調取通聯,不符犯罪偵查實務所需,提草案刪除,並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規定,課予業者保存義務,草案已陳報行政院審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法務部提出的業務報告指出,研修刑事法律 ,有效打擊犯罪。
法務部指出,近年來國內發生數起重大資安事件,例如,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盜領案、券商集體遭攻擊勒索案、大型企業或國家重要產業遭受勒索軟體攻擊、民眾個資遭洩而導致詐騙案件、網路散布深偽或性私密影片案件,如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留存相關網路連線的流量紀錄(Netflow Log),偵查機關就可藉由分析行為人的數位足跡,溯源、追查攻擊者身分、手法、受害者被害情況及規模,發現或預測可能的受害者以提早防範。
業務報告指出, 為增加執法機關打擊網路犯罪能量,法務部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條款,課予業者保存紀錄的義務;另刪除第11條之1「調取票需最重3年以上刑度的限制」,並增加「妨害電腦使用」及「廢棄物清理法」罪章為檢察官得職權調取的適用罪名,以符合實務需求;修正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為毋庸法官保留。
報告提到,研擬「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是為了規範偵查機關運用科技方法,進行必要的科技偵查作為,確保其合法性,確實保障人權,避免犯罪調查手段落後於科技發展腳步,及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主要規範偵查機關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追蹤位置、對行動通訊設備及對位於具隱私與秘密合理期待之建物內活動,實施調查的聲請、核准、期間、事後通知等程序、設備端通訊監察的實施與技術擔保事項,另有對於依科偵法所為的裁定或處分的救濟、違反規定的處罰等事項。
另一方面,針對國人深惡痛絕的毒駕,法務部研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只要尿液經檢驗判定為毒品陽性,採抽象危險犯規定,即予以處罰;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亦予以處罰,採具體危險犯規定。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3月9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併案審查共17版修正草案,經審查完竣交付黨團協商。(編輯:張銘坤)11210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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