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中國籍劉姓女子9年前與台灣男子結婚獲來台居留證,她民國110年申請在台定居,內政部以曾在中國某銀行任職37年而否決。她不服興訟。法院撤銷原處分,令內政部重為適法決定。
全案緣於,中國籍劉姓女子與台灣周姓男子於102年間結婚,內政部於106年間許可劉女來台居留,發給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申准至111年11月間;劉女於110年4月間申請在台定居,內政部經111年召開審查會認定,劉女因曾任職中國工商銀行逾37年,決議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日的隔天起算3年,不許可再申請定居。劉女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劉女主張,「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立,其立法意旨在於原則上允許許可定居,否准為例外,但是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竟詳述不予許可定居的要件,明顯已逸脫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精神。
劉女表示,她是在中國工商銀行任職37年,完全沒有從事任何政治性任務或代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職位,僅從事單純的辦事員工作,內政部否准她定居的申請,明顯有誤。
劉女還說,她與周男自102年結婚來台迄今超過9年,且連續9年,每年平均在台超過184天,她申請定居台灣,是出於對台灣的認同和喜愛、夫妻感情穩固融洽,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限制她不得申請定居,侵害她家庭權,且她也未從事大陸地區黨職,請求撤銷原處分。
內政部則說,中國工商銀行設有黨委,由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落實中國共產黨黨中央及國務院的重大決策,並進行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工商銀行的相關黨建工作,劉女曾任職於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大陸地區黨務、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的事實明確,原處分不予許可,並無違誤,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內政部的會議紀錄僅決議記載,「考量劉女在台家庭團聚權,故不撤銷、廢止劉女的長期居留許可,僅不予許可在台定居的申請」,「下次申請定居時,請移民署專勤隊詳加查察,並請國安單位予以協查有無國安疑慮」。
判決指出,這些會議紀錄讓法院完全無從判斷本案原處分究竟審酌、考量了哪些因素,據以認定中國工商銀行屬於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為何劉女申請定居全然不需請國安單位協查,即能得出原處分結論,且為何要等到劉女下次申請定居時,才要請國安單位予以協查有無國安疑慮,實在令法院費解。
合議庭認為,劉女任職中國工商銀行組織架構、職務階級、工作性質及內容均屬不明的情形下,內政部逕自以原處分認定劉女曾任大陸地區黨務等職務,原處分已有決策事實基礎資訊不完全,以致空泛任意認定事實的違法,日前判決撤銷原處分,內政部應依本件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10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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