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縣三義鄉代江明政涉賄選 二審仍判刑3年7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7日電)苗栗縣三義鄉前鄉民代表江明政遭指控去年10月間向2名選民共交付新台幣5000元行賄,民事部分判當選無效確定;刑事部分一審判刑3年7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國民黨籍江明政為尋求三義鄉民代表連任,他於民國111年10月間,在選舉區內李姓及熊姓選民2人住處附近各交付新台幣2000元、3000元現金,要求支持投票。

民事部分,苗栗地方法院一審時,李男辯稱自掏腰包向家人行賄,又說與江明政其實交情普通;熊男供述,3000元為江明政辦理政見說明會活動的場地維護清潔費用,並非收賄。

法院依據李男家人歷次證稱,且熊男證詞反覆,認定江明政向選民行賄明確,一審判處江明政當選無效。

案經江明政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綜合李男家人歷次證述內容,認定李男說詞無可採,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刑事部分,苗栗地院一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江明政處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5年。

全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一審判決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11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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