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盧姓中士涉毒遭撤職、停止任用1年及停役,他申請復職遭拒興訟,一審以陸軍司令部處分有誤撤銷,軍方上訴後,二審認為,原判決書記載的某法官未參與辯論庭,廢棄發回更審。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擔任中士分隊長的盧姓男子,於民國107年間因收假例行檢驗,被測出尿液有毒品陽性反應,遭撤職、停止任用1年及停役。
盧姓男子停止任用期滿,於108年間以其停役原因消滅為由,向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回役復職,但陸軍司令部以他服役期間所犯過錯,違反部隊紀律及任務推行,且不符陸軍軍事需要的召集回役對象,109年間做出原處分免予回役,盧姓男子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軍方如果認為盧男不合復職要件,即應否准其復職申請,如果認為他合於復職要件,即應核定其復職,但軍方錯誤適用法律,作成免予回役處分,原處分適用法令顯然有誤,判決撤銷。
陸軍司令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二審日前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判決本於2造的言詞辯論而為之,依言詞辯論筆錄的記載,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為「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畢乃俊、法官彭康凡」,但是言詞辯論筆錄的審判長法官卻由「彭康凡」簽名,而非由該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審判長楊得君簽名。
二審指出,原判決的判決書顯示是由「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做出,但法官周泰德未參與判決基礎的辯論庭,竟參與判決,認定原審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當然違背法令,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編輯:方沛清)11211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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